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命题趋势预测】
本章阐述了公共秩序和维系公共秩序的两大手段——社会公德与法律,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一章,容易找到“思修”与“法基”部分的结合点,也便于与现实材料相结合,考查材料分析题,2010年第37题就是典型实例。本章其他的结合点如网络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原则)可以结合起来考查,环保法的原则也可以结合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进行考查。社会公德的内容和具体法律制度部分,则以选择题为主。
【知识点解析】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一、公共生活的含义及特征
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活动范围的广泛性。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展,特别是网络使人们的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
(2) 活动内容的公开性。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公众性生活,它能为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不具有排他性,它涉及的内容是公开的,没有秘密可言。
(3) 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当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2010.37】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在当代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忽视公共生活领域的和谐与公共秩序的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将会遭到干扰甚或破坏。有序的公共生活不仅有利于日常生活的和谐,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
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需要以不断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作为保障。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本身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
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城市文明风尚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
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在原始社会,原始人主要以图腾崇拜、禁忌、风俗等形式作为共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有了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一些在长期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认可的规范以民间风俗、礼仪和宗教教规、戒律等形式继续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公共生活中的基本秩序及其规范开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以强制的方式对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道德和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德法关系)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支撑;而法律作用的更好实现,则需要以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联系)
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其调控的范围,因而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它能够调整许多法律效力所不及的问题,不仅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且深入到人们的精神世界。个体道德素质和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区别)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道德是分领域和层次的。道德中的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
一、社会公德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l 含义
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基本特征:(1) 继承性。千百年来,人类在共同生活、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凝结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2) 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3) 广泛性。社会公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适用范围。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无论具有何种身份、职业和地位,都必须在公共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4) 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往往不需要作更多的说明就能被人们理解,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1.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全社会的公德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当然,我国的社会公德建设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与继承和弘扬我国优良道德传统也是密不可分的。
各种形式的社会公德建设实践活动蓬勃开展。从20世纪50年代以“五爱”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60年代起在全国掀起的学雷锋活动,80年代初的“五讲四美三热爱”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到90年代及其以后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百城万店无假货”、“保护母亲河”等活动,都成为社会公德建设的良好载体,使人们通过亲身参与和体验增强了践行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当前,我国遵守社会公德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比如,少数人缺乏基本的社会公德意识,一些人对社会丑恶现象听之任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些人说一套做一套,常常为图一时方便或一己私利而违背社会公德。
2.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社会公德与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实践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实践证明,只有广泛倡导和遵守社会公德,才能逐步形成相互理解、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互相接纳的和谐人际关系;才能在人与自然相处中保护生存环境,保持生态文明;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已经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又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的发展。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着不少突出的问题,例如:网络暴力、色情信息和低俗内容泛滥,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软件、游戏、影视作品、音乐、书籍和论文的知识产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欺诈与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计算机病毒的恶意传播和黑客对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网上赌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手机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采集与传递严重侵蚀人们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等等。
网络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高科技作为重要条件,而且离不开伦理道德作为其发展的支撑力量。
2001年9月,国家明确提出要“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同年11月,共青团中央、文化部等有关单位联合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提出“五要五不”的网络道德要求: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2009年全国先后开展了“整治网络低俗之风”和进一步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网络道德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关制度建设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应当善于网上学习,使网络这一先进工具成为提高自己学习能力的重要工具。同时要提高鉴别善恶美丑的能力,做到不涉足不良网站,不浏览不良内容。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网络交往要做到诚实无欺,不侮辱、诽谤他人,更不能参与网络色情游戏、赌博等活动。同时,在网络交往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约会网友,避免受骗上当。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适度上网对学习和生活是有益的,但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对人的身心健康有极大损害。应当从自己的身心健康发展出发,学会理性对待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行为主体的匿名隐蔽特点,不利于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道德规范所具有的外在约束的效用明显降低。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维护网络道德规范的基本保障。应当在网络生活中培养自律精神,自觉做到自律而“不逾矩”,促进网络生活的健康与和谐。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一、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一)指引作用【2011.12】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2.基本原则:
(1)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4.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其中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5.处罚程序:
(1)调查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2.基本原则:
(1)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3.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4.名词解释:
(1)集会,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3)示威,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5.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1)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2)不予许可的情形: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煽动民族分裂的;④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逐渐加重,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全体社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1.环保相关法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的法规和规章。
2.《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建设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其核心内容是强化环境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染等。
(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等。
4.保护环境范围:环境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我国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①环境规划制度;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③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④“三同时”制度;⑤限期治理制度;⑥排污申报登记制度;⑦许可证制度;⑧排污收费制度。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无论是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还是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及有关纠纷的处理,都应当依法进行,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2)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3.交通事故处理规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1)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
(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5)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6)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7)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原则:
(1)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网络法律规范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监管网络上各种活动、制裁网络上的不法行为,不应最终束缚信息网络的发展。
(2)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功能出发,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网络上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3)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既要针对网络的特点作出新的规定,又必须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
2.网络犯罪行为:
(1)典型的网络犯罪: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其他网络犯罪行为: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