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函授、业余、夜大学及脱产班专科起点本科或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3.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毕业论文成绩要求在中等及以上。
4.通过全省学士学位外语(英语)考试:非英语专业要求通过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要求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请: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
2.学习期间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除外);
3.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大专起点的本科班课程补考,三年制达三门次,二年制达两门次以上者;
4.考试作弊者;
5.因课程不及格曾留、降级者;
6.其它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受过记过处分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二条的各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被评为过校级优秀学员、优秀班干部、优秀毕业生之一;
2.毕业综合考评成绩列本专业所有毕业生排名1/2之前者。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下列机构协同办理。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要职责:讨论通过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审批学位申请者名单。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要职责: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着重把好业务关,认真审核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学位外语以及完成教学实验、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的情况。
3.成教学院
作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审核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六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每年3月30日前,随带大学英语三级以上证书或其他语种的学位外语统考成绩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报表》。
2.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向成教学院推荐申请者名单和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材料,并提供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
3.成教学院对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成教学院将审核同意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参加每年两次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最后一次考试必须在毕业当年通过。入学前三周年内已获得大学英语三级以上或其他语种学位外语证书者,可以免试学士学位英语。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格式统一制发,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和审核、审批过程中,凡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提交省教育厅作出处理,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