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本校函授、业余专科起点本科的毕业生,授予与本专业相对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分(含)以上。
3.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具备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按时完成答辩,成绩要求在良好及以上。
4.论文复制在学校对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论文复制比的要求之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
2.学习期间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
3.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补考。
4.补考总门数3门(含)以上。
5.考试作弊者。
6.因课程不及格曾留、降级者。
7.其它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下列机构协同办理。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点根据本工作规程学位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严格初步审核,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材料,对推荐名单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二级学院、教学点提交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审相关规定最终审定。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提交申请,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点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向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申请者名单和他们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材料。
3.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实施标准和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继续教育学院将申请同意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批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印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6月组织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只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申请有效,逾期不得申请。
第七条
学位证书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格式统一制发,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规定,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