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后,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印发了《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印发了《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这7个配套办法与《实施意见》共同组成了我省民办教育“1 7”政策体系,是浙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政策的重要文件,是《实施意见》的细化实施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主要围绕平稳有序推进民办教育“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总目标,结合全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对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机关、变更程序、资产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主要围绕规范和发展并举的总目标,着力通过政策设计,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规范办学、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营造公办民办共同健康发展的教育生态。
——《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主要围绕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总目标,通过要求公布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师资、收费、课程等相关信息,为社会了解学校提供便捷服务,同时,通过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引导民办学校树立诚实守信的办学形象,促进学校规范办学。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主要围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加强教师流动、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等进行相关政策设计。
民办学校中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职任教管理,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超过规定比例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年限;或者非上述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育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给民办学校核定事业编制,或者使用其他公办事业单位的编制配备民办学校教师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主要围绕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内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分类支持政策、以及不同阶段公共财政扶持重点、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及信息报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举办者出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财务监管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主要围绕保护学校师生、债权人、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目标,对清算基准日、清算小组成立、职责、清算过程、清算清偿顺序作出规定。
浙江民办教育新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和热点问题,体现了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和浙江追求,总体具有以下特点:
★体现了支持发展的根本要求。浙江的政策体系强调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既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办学,也鼓励营利性办学。如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探索多元化举办民办教育等。着力通过制度设计,达到进一步保护举办者积极性、提升学校办学活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体现了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政策体系对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民办学校乱招生等社会反映集中、群众呼声强烈的问题予以了积极回应,从关键环节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的举措,着力营造公平统一的发展环境,着力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彰显了内涵提升的价值导向。政策体系对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彰显了我省注重吸引社会力量继续投入教育领域,注重引导民办学校持续优质特色发展的政策导向。
来源:省教育厅、浙江新闻